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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衡阳师范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校科字[2021]5号)
2024年04月07日 22:0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促进高质量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和《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以及临时来校工作、进修、研究人员的发明创造进行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教学院应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本学院的科研管理工作体系,一般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具体负责本学院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院设专利联络员,原则上由各教学院科研秘书兼任。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专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制订学校专利工作规划和专利管理的具体规定;

2. 审核专利申请、专利转让申请、专利许可实施申请,办理专利申请及其他专利事务;

3. 审核学校技术合同及其他合同中的专利条款;

4. 管理学校专利基金的使用;

5. 保管专利申请及其他专利事务材料;

6. 宣传、普及专利基本知识,接受专利事务咨询。

第二章 专利申请及专利权归属

第六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1. 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七条 我校在校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用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

1. 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就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主要是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经进行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与学校协商,订立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九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十一条 发明人应主动、及时向学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活动。

第十二条 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需填写《衡阳师范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预审,再报科研处审批,科研处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申报,审核通过后方可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研处负责审查,履行相关保密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国际专利,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研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交科研处登记归档,其成果方可作为绩效考核、晋职、晋级等的科研业绩。

第十七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有他人请求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侵权行为时,发明人应及时与科研处共同研究对策和制定相应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当专利法律状态发生变化时,发明人应及时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 专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为鼓励师生申请专利,学校设立衡阳师范学院专利基金(以下简称“专利基金”),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评估费。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进入实审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不给予资助。

第四章 专利资助与违规追责

第二十一条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持证书原件到科研处登记,经科研处审查后按如下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作量:

国际发明专利(仅限申请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和加拿大的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后计500个工作量/件,专利转化或实施前发放50%,转化或实施后发放剩余的50%(转化金额不低于5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计200个工作量/件,专利转化或实施前发放50%,转化或实施后发放剩余的50%(转化金额不低于3万元);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授权后不计工作量,转化或实施后一次性计20个工作量/件(转化金额不低于0.5万元)。

专利转化实施,须有相关正式合同和进校经费。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行政处分;造成学校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应属学校所有的职务发明成果以非学校名义申请专利的;

(二)违反本办法,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申报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他人的;

(三)违反专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专利权丧失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专利费用按照专利共同申请协议约定的方式缴纳。

第二十四条 变更著录事项的,应当报经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学校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著录事项变更费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再缴纳年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说明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放弃专利权。

第五章 专利的转化实施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专利的使用、转让、实施等工作,由科研处管理。发明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推广已授权专利,经学校批准,专利发明人也可自行对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转化,转化方式应当通过协议定价、评估作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需要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授权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利转化遵循信息公开,须在学校网站公示基本情况和拟交易信息等,公示期1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经学校批复后实施。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行为,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明人或所在部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实施相关专利,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转化所得收入,100%分配给项目组,并给予项目组相应的工作量(转化金额1万元计10个工作量,最高不超过2000个工作量);科研成果作价入股的,学校与项目组所持股权或股权收益按1:9 分配,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等对外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衡阳师范学院专利管理办法(院科字[2014]7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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