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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23〕52号)
2024年04月08日 16:42  点击:[]

HNPR-2023-10032

湘财行〔2023〕52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支持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整合、公开透明、分类支持、保障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主要用于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或者组织的市场监管任务,支持开展市场主体管理、市场秩序执法、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专项工作的支出。

(二)质量抽查与检验。主要用于为完成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商品、食品的国抽和省抽计划而开支的购样和检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全省产商品、食品抽查检验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等支出。

(三)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资助、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包括湖南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县市区、园区、基地、企业)、省级知识产权建设强县等,支持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等项目支出。

(四)基础建设和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质量基础建设及能力提升,包括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建设、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能力培训、执法装备及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实验室提质改造、基层监管所建设及维修维护等支出。

(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事项,包括真抓实干激励,绩效管理资金,临时部署的重点工作经费,风险防范机动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抽查与检验、基础建设和能力提升(不含科技、标准化)、真抓实干、绩效管理等项目支持对象为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技术机构。

(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科技项目、标准化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湖南省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七条 支持方式包括事前支持和事后补助,具体支持标准在项目通知或指南中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一)事前支持。是指根据当年设定的有关因素权重,项目立项获批后,先行下达资金给予支持的方式。

(二)事后补助。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后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情况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包括补贴、奖励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用于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抽查与检验、知识产权资助等其他需要支持事项的专项资金,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参考因素包括市场主体、优秀案例、执法办案数量、抽检批次、绩效管理等,分配标准、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权重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定。

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基础建设和能力提升的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类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

(二)项目单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新增5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相关材料)。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必要性、主要内容、资金概算及测算依据、项目实施方案以及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项目申报资料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等。对新增5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论证。评审包括技术方案审查和预算审查。

(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和分配方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其中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先依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分配通知后,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支持范围及时、规范使用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要求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途的,由项目单位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市州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规范使用有关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每年按省财政厅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汇总所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本市(州)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下达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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